佛山市南海区南海中学分校章程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南海中学分校         发布时间:2014-11-04 转发至:

佛山市南海区南海中学分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佛山市南海区南海中学分校。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民办类全日制高级中等学历教育。

第三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指导思想。

办学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

办学指导思想是:以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宗旨,以现代化建设所需人才规格为着眼点,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智能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优秀人才,推进学校向现代化的教育思想、现代化的管理水平,现代化的办学条件方向发展,努力把南海中学分校办成一流的校园、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的国家示范性高中。

第四条 本校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使他们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形成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本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体、学会生活、学会创新,学会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本校的办学特色:和谐治校   

第七条 本校校训、校风和学风

校训:任重致远

校风:团结、奋发、坚毅、严谨

学风:励志  致知  笃行  创新

教风:敬业  仁爱  砺德  勤修

第八条 本校的办学许可颁发机关是广东省佛山市教育局;上级主管部门是南海区九江镇教育局。

第九条 本校的住所地是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民康路。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校开办资金:陆仟万元;出资者: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江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额:陆仟万元

第十三条  本校业务范围:全日制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制三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校(业务主管校)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专任教师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校从业人员或有关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按佛山市教育局和南海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高一新生通过当年升学考试,由南海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条件和录取程序,录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其它入学手续后,方可正式取得我校学籍

第三十条 插班生必须经校长同意,区教育局批准,持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

第三十一条 严格学籍管理。建籍、会考及毕、肄业证书发放完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校教育教学的总原则:在校长领导下,以人为本,依靠教师,尊重教师的首创精神;依靠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育教学活动总体安排模式: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发挥学科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稳定教学秩序,协调安排各项活动,使其有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育教学的基本思路;  
  
德育:摆在首位,以育人为本,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爱校教育为切入点,辐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理想前途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注重教职工全员德育意识的培养,对学生强化正面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活动为载体,常抓不懈、注重实效。  
  智育: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教学规律办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有效途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  
  体育: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上好体育课,坚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竞技水平和体质。  
  美育:要切实上好艺术课,开展好艺术类兴趣小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实行班级授课制。

()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教改为依托、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开设必修课,选修课和活动课,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

()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按规范上好体育课、坚持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课间十分钟的休息或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加强艺术教育,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及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进行两次全校性统一考试(中段考与期未考)。

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实施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五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本校教师和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本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四)本校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组工作考核评价、教学辅助人员考核评价、课外活动小组考核评价,毕业班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及其相关的奖励制度。

(五)本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和职工予以依法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困难学生有接受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权利。学校实行助学金和学杂费减免制度。

()学生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学校行政讨论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第六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四十条 本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一)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

(二)教职工和学生受到不法伤害,可依《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校长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控告。

 

 

第四十一条 本校加强卫生工作

()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四十二条 本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四十三条 建立警校联系制度,保护师生安全。

 

第七章  党建工作

十四 本校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校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十五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十六  本校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七条 本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祥和的周边环境。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校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校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校,在业务主管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9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